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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5日晚19時許卜某駕駛轎車從某海鮮市場門前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海鮮市場門前時,遇謝某拖行手推垃圾車與其同向行駛,卜某所駕轎車前部與謝某拖行的手推垃圾車左后角處相撞,謝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卜某駕車離開現場,謝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據犯罪嫌疑人卜某供述,因為當天晚上天色不是很好,視線比較差,其從亮處駕車駛到暗處影響了視線,當時以為只是撞到了一個垃圾桶僅從后視鏡看了一下,只是發現地上一地的垃圾,也沒有發現有人,又因為家中有急事急著回家,所以并未停車查看就駕車離開了。而事發第二天晚上19時許,犯罪嫌疑人又駕車到事故發生路段的附近后報警,稱自己的車子發生交通事故撞了垃圾桶,然后從交警那里拿到一張定責書之后他又開到某4S店并通知保險公司定損,后被警方抓獲。
[評析]
卜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因為據卜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一系列作為以及其自己的供述來看,卜某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故其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而逃離現場,以及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1、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2、客觀方面是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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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據卜某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行為來看,其于案發后次日在肇事現場附近報警稱車輛撞了垃圾桶,在交警處取得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又向保險公司索賠,完全可以推理其應該并不知道自己撞人的事實。卜某在客觀上雖然在事故后離開了肇事現場,但其主觀上不具有逃避責任和逃避搶救義務的動機,故卜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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