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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負責所在單位新辦公大樓裝修工程的招標工作,張某某為順利中標,來到李某某家中,希望其“照顧”自己,并答應表示感謝。李某某同意考慮后,張某某放下五萬塊錢,迅速離開。幾個月后,張某某中標。
2015年5月,李某某察覺到紀檢部門注意到了其貪污問題,便將張某某留下的五萬塊錢退回。6月份,李某某被紀檢部門雙規,并被立案調查。
【評析】
本案的爭議在于對于被告人被雙規前退回的錢財,是否仍然屬于受賄金額,還是應該予以排除。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五萬塊錢仍屬于受賄金額。首先,受賄罪的客觀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主動索取他人財物。后者不需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便能構成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招標工作中的職權,為張某某中標提供便利,且收受錢財的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其“同意考慮”并留下金錢的行為,應視為默認為張某某謀取利益。
其次,中國學界普遍把收受賄賂作為受賄罪的既遂標準。李某某已經收下了五萬塊錢,故已經達到既遂狀態。退回錢財的行為不影響既遂狀態的認定。
為了鼓勵受賄者迷途知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此條文給予受賄者挽救的機會,受賄者能否抓住機會的關鍵在于是否“及時”。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顯然沒有“及時”退還,而是企圖避免法律的追究,是一種規避法律的,不被容忍的行為。
【總結】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既遂狀態。其退回收受的五萬元錢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情節,法官判刑時可以適當考慮,但不影響其罪名和受賄金額的確立。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zhiwu/110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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