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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文、徐某武、徐某林兄弟三人得知自己家的房屋即將被拆遷,為得到更多的拆遷費用,便想找關系為自己房屋辦理產權證,經人介紹找到魏某,魏某說自己可以幫忙辦理房屋產權證,魏某又通過關系找到在房產管理處負責人賈某,問其能否幫助辦理“房屋產權證”,賈某說能辦,于是魏某分兩次收取徐某文三兄弟3萬元,將其中的1.5萬元分兩次送給賈某,自己除去辦證費用得1萬元。賈某收到錢和部分相關手續后,見缺少“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便通過私人關系弄了3份,并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徐某文三人辦理了3份“房屋產權證”。
【分歧】
本案再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魏某、賈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魏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賈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理由如下:
首先,從犯罪的主體上看,我國法律規定行賄罪的犯罪主體通常為一般主體,即普通自然人即可。而受賄罪的主體則屬于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中的魏某可以被認定為屬于行賄罪的一般主體;而賈某在該事業單位從事領導工作,夜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其次,從當事人的犯罪主觀方面看,本案中,魏某為幫助徐某文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并從中獲利,而向賈某行賄1.5萬元;賈某收到魏某送的錢后,并承諾幫助辦理“房屋產權證”,分別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再次,從當事人的犯罪的客體方面看,本案中,魏某、賈某的行為侵犯了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分別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客體要件。
最后,從當事人犯罪的客觀方面看,本案中,魏某為了他人和自己謀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萬元;賈某利用房產管理處負責有這一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5元)并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即違規不經實地勘查,創造條件為請托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分別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魏某、賈某之間不存在交易行為,魏某幫助徐某文三兄弟花錢找賈某辦房屋產權證的行為構成行賄罪;賈某收受財物利用職務為他人辦房屋產權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行賄、受賄犯罪,應從當事人是否屬于相關犯罪主體,其主觀意圖是否具有故意性,以及其犯罪的客體及客觀外在表現是否滿足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等方面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zhiwu/120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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