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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某區路政管理處的一位處長,韓某負責超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工作,可謂有點小權力,這權力成了韓某獲取不法利益的手段。2013年至案發,其多次收受某公司經理王某的“好處費”,對王某所在公司的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給予放行,總計受賄人民幣20余萬元。
當得知其犯罪行為將可能被查處時,韓某在2014年底,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王某人民幣20萬元,被檢察機關控制前即向王某返還5萬元。法院審理前,韓某又將全部款項均退還給了王某。
在法院審理時,韓某稱自己并無受賄行為,拿王某的錢是其向王某的借款,錢款往來有借條為證,且也已歸還了借款,應不構成受賄罪。 那韓某的抗辯能否成立呢?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中有大量證據證明王某給韓某錢款就是為了獲得“特殊的待遇”逃避國家隊超載車輛的處罰。而其偽造借條是其因聽說有關部門正在調查路政相關人員,內心感到害怕,為了掩飾犯罪而歸還王某5萬元,且偽造了借條和收條,其所有行為均是為了掩飾犯罪。
因此,被告人韓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在處理受賄案件時,經常發現有些人企圖通過偽造錢款往來的合法理由,比如借款、代購款等等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錢款給付理由可以萬遍萬化,但如果給付款項的人是為了利用收受者的權力而獲得非法利益或“特權”,那收受者收受錢款的行為就構成了受賄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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