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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孫某的老城區房屋即將要拆遷,孫某為了取得更多的拆遷安置補償款,多次托人找拆遷審核員胡某想法幫忙。在胡某的授意下孫某制作了假離婚證等分戶證明材料,交給胡某操作。后胡某以孫某“離異”妻子名義偽造了總額50萬余元的分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加蓋自己掌握的審核章交財務支付。在首批補償款20萬元領出交給汪某持有后不久,胡某的行為暴露剩余款項未能取得。
【評析】
胡某、孫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兩人相互勾結,利用其中一人拆遷審核的職務便利,偽造離婚分戶獲得補償款的證明材料,共同騙取公共財物,應構成貪污罪共犯。
刑法第382條第3款“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本案胡某、孫某應構成貪污罪共犯。
理論上共犯的構成不是單個共犯人構成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單個共犯的復雜組合。就幫助或教唆或者組織形態而言,只有實質上具有侵害法益的直接或現實的危險性,才符合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本案胡某幫助孫某取得法外利益,是通過自身公職職務便利的實行行為來實現的,在共犯中起決定性的因素,制約影響孫某的定性即孫某也要承擔貪污實行行為的全部刑事責任。目前,共犯的從屬性在理論上已經占主導地位。
從現實的可能性(主客觀一致)來看,無身份者不但可教唆或幫助真正有身份者實行犯罪,而且還可利用有身份者共同實行真正身份犯行為。根據刑法主客觀一致認定共犯的定義,不同身份者整體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存在必然聯系,應為同一犯罪、性質相同。將孫某單獨定罪的觀念,片面強調客觀行為割裂主觀要件,從而破壞了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
相關刑事罪名:貪污罪
相關刑事知識: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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