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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至2015年期間,石某是滿城縣某鄉國家土地資源管理所所長,是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告人石某在該所工作和任所長期間,在發現轄區內農戶未辦理任何手續違規建房的情況下,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擅自同意農戶可以一邊建房一邊申報用地手續或先建房后補辦用地手續,并借農戶申請辦理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文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機,以在耕地上建房難辦理用地手續為由,先后向145戶農戶收取60-5000元不等的“辦證手續費”。
期間,石某建房,租用農戶黃某模板,雙方議定租金為3450元。后石某提出,該農戶黃某在耕地上建房,需要其幫助辦理用地手續和房產證,農戶黃某需要交給其“手續費”,現就用這3450元租金來抵消“手續費”,該農戶黃某答應。后石某使用模板后,沒有支付3450元的模板租金。
【律師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石某將為黃某辦證“手續費”抵為“租金”的錢款數額是否應屬于其受賄數額存在不同意見。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該租金3450元應當計入被告人石某受賄數額。理由是:我國刑法上將受賄罪的對象限定為財物,這一范圍雖然比外國刑法規定的受賄范圍要窄,但是我國刑法受賄罪的財物既包括肉眼看到的金錢、物品,也包括了財產性的利益,例如債權的設立,債務的免除。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租用農戶黃某的模板,擬定的租金是3450元。石某客觀上也租用了農戶黃某的模板。這就在被告人石某與農戶黃某之間形成一種債務關系,即被告人石某欠著農戶黃某租金3450元。被告人石某以幫助農戶黃某“辦證”為借口,要求農戶黃某免除租金,實質上就是“債務的免除”。客觀上,被告人石某也獲得利益3450元。
因此,該租金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之所以認為石某抵為租金的錢款應計入其受賄數額,具體理由是:
我國法律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通過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該罪名在客觀要件上不僅包括利用職務便利還包括索取他人財物行為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是索取財物構成犯罪的要件,而是收受財物構成受賄罪的要件。
我國刑法中將財物界定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其中不僅包括肉眼看到的金錢、物品等,也包括行為人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如設立和免除債務等。本案中,被告人石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一種 “免除債務”的方式向黃某索取財物并獲取利益3450元,因此該筆款項應當計入其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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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擬定租金”不僅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性,平等性,而且雙方的約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從民事關系上來說,雙方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的。當被告人石某租用了模板但未支付3450元租金時,他已經欠了農戶黃某3450元租金,這種債務關系顯而易見是成立的。對于擬定的租金的合理性,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租金提出異議,任何人沒有權利干涉雙方約定。即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人石某沒有對該“3450元租金”的合理性提出異議,例如其認為不符合市場價格等,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提起公訴的公訴機關,都應認定這“3450元租金”就是市場價格,是合理有效的。
其次,物的“使用權”也屬于財產性利益,也可以認定為是受賄罪的犯罪對象。例如某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因為幫助他人謀取了利益進而可以免費使用他人車輛。這“免費適用他人車輛”就是“物的使用權”,也就是財產性利益。司法實踐中,把“物的使用權”折算為具體的金錢數額后,就可以在行為人的受賄數額直接計入。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受賄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實際的錢物,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后獲得的財產性權益,而這些財產性權益應該在折算為具體金錢數額后計入其受賄金額之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zhiwu/31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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