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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3月,王某經人介紹,擔任某公司會計職務。2013年5月,王某家急需5萬元資金,遂產生了以記假賬從出納處轉走錢并把責任推給出納的念頭。同年8月,王某辦了一張銀行卡,并虛記了兩筆費用共計5萬元,讓出納將這5萬元通過網銀轉入卡上,王某將錢取出,一部分家用,另一部分存入自己銀行卡。直到2013年12月,東窗事發。
【律師意見】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王某借用自己的職權,非法占用本單位較大數額的財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評析】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主要的區別有一下三方面。
區別之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本案中,王某非法占用公司的資金,侵犯了公司財物的所有權。
區別之二,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挪用本單位資金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非法占有單位較大數額財物的行為。挪用資金罪即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挪用;職務侵占罪即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侵吞、竊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即使“數額不大”也可構成犯罪;而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職務便利,虛設假賬,騙取公司資金并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p#分頁標題#e#
區別之三,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是為了非法取得單位資金的使用權,準備用后歸還而不是永久占有;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使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本案王某將騙取的公司資金,一部分家用,另一部分存入自己的銀行卡,很明顯他的主觀目的是占有該筆錢款,無歸還之意。
相關刑事罪名: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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