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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鎮政府對某村退耕還林進行驗收,村民將退耕還林的土地面積報給村里,經匯總,時任該村支書張某發現驗收面積比各社上報面積多163畝,便伙同該村的主任劉某、村會計楊某偽造了村民的私章,將多出的163畝退耕還林地的補償資金十余萬元套出,其中六萬余多用于村集體開支,其余六萬元三個人平均分。
【分歧】
在處理過程中對張某等三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等三人的行為應定貪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此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的管理。因此,本案中,張某等三人作為村基層組織成員,應理解為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其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共財物,應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雖然張某等三人的行為與補充解釋中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職責相似,但畢竟張某等三人侵吞的是退耕還林地的補償資金而不是土地征用補償費。因此張某等三人的行為不適用上述解釋。
【評析】
作為公共財產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政府行使管理職能,村基層組織人員其身份是國家公務人員,將退耕還林地的補償資金據為己有其侵吞的是國家財產,性質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以貪污罪論。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zhiwu/31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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