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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局長受賄135萬元被判刑十三年,獄中申訴六年,法院四審該案,3月2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遙受賄再審一案公開宣判,認定張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維持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決。
張遙曾任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反貪局長、副檢察長,從事檢察工作30年,2008年因涉嫌受賄被刑拘。
張遙受賄案中共涉及兩起受賄事實。第一起是1997年7月,合肥市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姜某通過關系人把一份房地產項目建設辦理手續費的費用減免請示交給張遙,張遙找有關部門批準了這一請示,該公司付給張遙20萬元。
法院認定的第二起事實是,2001年張遙介紹合肥立誠房地產公司與城建公司簽訂合作開發項目協議,后因故雙方解約,城建公司返還立誠公司300萬投資款,并給予立誠公司解約補償款300萬元。張遙在此過程中向立誠公司負責人陳某某索賄115萬元。 城建公司總經理汪強曾在證言中稱,300萬元補償是在張遙提出補償“盡量往高處靠”的情況下做出的。
2009年4月2日,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遙受賄135萬元人民幣,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宣判后,張遙提出上訴。張遙在法院的庭審中曾提出:“那份減免請示我之前從沒看到過,更不要提我幫人辦這件事。”其辯護律師則認為,法院認定張遙拿20萬元好處費的直接證據是房地產公司姜某的證言,且姜某屬于利害關系人,其證言不應采信。
對于第二起受賄事實,張遙的律師指出,同一時期城建公司給多家房地產公司的解約賠償,有比300萬元更高的。張遙曾借給了陳某某50萬元作為投資款,張遙未索要一分錢的好處費,有陳某某寫借條為證。一個月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張遙犯受賄罪,仍維持原判。
張遙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訴。安徽高院于2011年以“原裁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合肥中院再審認定張遙犯受賄罪,維持原裁定。此后,張遙之妻繼續申訴。安徽高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并于同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安徽高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張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據此,依法裁定維持原判對張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定罪量刑。
相關刑事罪名: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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