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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因為自家買房首付湊不齊,被告人王樹國在擔任北京七一棉織廠廠長期間,伙同被告人王群,在棉織廠業績考核中,單獨設置一項特別貢獻獎,通過兌獎、轉股等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財產73萬元。另據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指控,王樹國和王群還涉嫌行賄罪。記者今天上午從房山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3年、11年6個月。
2000年王樹國被任命為北京七一棉織廠廠長,2001年,聘任王群擔任王樹國助理,2007年,二人又分別被任命為改廠的“十五”建設委員會主任以及副主任。
據檢方指控,2000年至2006年間,在北京海淀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對北京海淀某地區進行一級土地開發過程中,北京七一棉織廠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建筑公司騰退的用地搭建臨時建筑,并擅自接通了自來水和污水管網系統,并將上述臨建用于出租,此部分收入是七一棉織廠的重要經濟來源。
建設公司負責此地塊開發的工程建設部副經理李某(另案處理)發現此事后,并未制止,為七一棉織廠謀取上述利益提供了便利。后據被告人王群供述,他和李某是發小,關系匪淺。
2007年3月,七一棉紡織廠為感謝李某,經王群提議,被告人王樹國決定給予李某40萬元。
據檢方指控,2007年,王樹國伙同王群,在沒有經過七一棉織廠領導班子同意的情況下,在業績考核中,設立了一個“特別貢獻獎”,給予王樹國60萬元獎勵,給予王群30萬元獎勵。
“2007年6月份,我和王樹國都要買房,但是湊不齊首付款”,王群供述說,“這個特別貢獻獎還有兩個人,一個是建設公司的副經理李某,還有一個是我同學。”
王樹國拿到這筆錢的第二天就去支付自己的購房首付款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還有一被告單位,即北京七一棉紡織廠,公訴機關認為其涉嫌行賄罪。
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單位七一棉織廠、被告人王樹國和王群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王樹國和王群犯貪污罪。
相關刑事罪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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