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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成某是某國有公司老總,先后共挪用30萬元給其好友朱某從事經營活動。案發后,成某向檢察部門退贓20萬元,朱某向檢察部門退贓10萬元,因兩人贓款已退請,認罪態度較好,檢察部門放棄了起訴。其后,成某向朱某追要10萬元,朱某以資金困難為由拒付,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朱某給付其墊付的10萬元。然而法院對該案應付受理發生了爭議。
【焦點】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并不相互排斥。成、朱二人構成挪用公款之共同犯罪,就退贓負有共同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并不取決于實際使用贓款的多少,也不會因沒有使用就可不承擔退贓責任,即共同犯罪中的退贓是一種連帶責任。
共同犯罪人對受害人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各方的實際責任份額卻并不都是相同的,其內部存在一個責任分擔問題,故衍生出一個追償問題。
【評析】
退贓與退贓責任分擔是兩回事。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是一種公權力,也是司法部門的職責,但司法部門沒有為犯罪分子明確各自退贓責任分擔的職責,若一定要求司法部門對其加以區分,其依據應當是民事法律。
共同犯罪人其內部存在的退贓責任分擔問題以及因分擔不均而衍生出的追償問題,就其本質而言均與刑事責任無關,而是民事責任,應該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另外,刑事判決未生效就不能作為依據,否則無異于“先審后判”,要等到刑事判決環節才可以進行分擔確認,也只有刑事判決生效后才可以追繳,因此無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那么究竟是保護受害方的利益重要還是被告人的“公平”更重要,將成為公權力部門在刑事訴訟中對退贓責任予以分擔的另一個問題。且退贓行為完成意味著受害方的損失得到了彌補,退贓這一特定的刑事責任已經終結,當然也就不再存在“追繳或責令退賠”。追繳或責令退賠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彌補受害方的損失,是為受害方而追,而非平衡共同犯罪人之間的利益。之所以發生爭議是混淆了內外關系。
退贓是外部關系,是刑事責任,應由司法部門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而退贓責任的分擔是一個內部關系,是民事關系,應由其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但這種解決依賴于刑事責任的確定,只有刑事責任確定以后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否則民事訴訟程序應予中止。
相關刑事罪名:挪用公款罪
相關刑事知識:#p#分頁標題#e#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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