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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丁某在得知某某區某小區移民安置項目要對外招標后,找到時任某某區移民局局長的王某某,請其在招標過程中給予關照,并承諾一定會表示感謝。王某某通過向丁某提供招標信息等方式,幫助丁某借用資質的重慶某某建設集團公司順利中標5、6標段工程,在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款劃撥等方面王某某對丁某也給予了關照。為此,丁某在重慶市渝北區購買了一套價值150萬的房子送給王某某表示感謝。為了逃避紀檢機關的追查,兩人商議先將房子登記在丁某名下,風聲過后再無償過戶給王某某。2011年春節后不久的一天,開發商交房了,丁某便將房屋鑰匙交給王某某。思來想去,王某某擔心事情敗露,第二天便將鑰匙交給了丁某,并囑咐道:“我現在不著急住,你先替我保管,等我需要住的時候再找你拿”。事后不久,案發。
【分歧】
關于本案被告王某某是否構成受賄罪存在爭議。
意見一認為不構成受賄罪,原因有二:1、案發后房屋的產權屬于丁某;2、王某某在可以接收房屋的情況下將鑰匙交給了丁某,其收受房屋的犯意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意見二認為王某某構成受賄罪,理由有三:1、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他出賣了自己的職務行為;2、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丁某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丁某為表感謝送給他的房屋;3、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仍然利用職務便利為黃某謀取利益并企圖非法收受丁某送給他的房屋。
【評析】
筆者同意意見二,即被告王某某構成受賄罪。分析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其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是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決定因素,本案王某某構成受賄罪也主要從受賄罪的這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受賄罪的客體
關于受賄罪客體涉及很多。諸如國家機關的正?;顒?;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出賣性等。作為受賄罪的客體必須能準確地反映出該罪的特征。我們清楚地認識到受賄罪是一種以權換利的行為,那么將受賄罪的客體理解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出賣性更能體現該罪的本質。結合到本案,王某某以權換利,當然出賣的是自己的職務行為。
二、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受賄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知法犯法,即行為人明知以權謀私,尋租或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仍然決意而為。實踐中,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最容易受到忽視的方面,然而,主觀要件在區分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中起著決定作用。結合到本案,王某某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丁某謀取利益后,擔心事情敗露,為了逃避紀檢機關追查,無奈將拿到手的房屋鑰匙交給丁某代為保管,并告訴丁某需要住的時候再去取鑰匙。由此可見,王某某被動將鑰匙交給丁某僅僅是保管,而不是歸還,王某某收受房屋的犯意是確定的,主觀上是故意的。雖然案發后房屋的產權屬于丁某,但是這個并不影響王某某主觀上不法所有該房屋的目的。因此王某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主觀方面。#p#分頁標題#e#
三、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受賄罪論處。普通受賄行為的客觀方面包含以下三點:一是利用所在職務便利;二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三是為他人謀取方便或利益。本案中,王某某在任移民局局長時,向丁某提供招標信息等方式,幫助丁某借用注資的重慶某某建設集團公司順利中標5、6標段工程,在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款劃撥等方面也給予了丁某關照,事后收受丁某為表感謝贈予的房屋。王某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綜上所述,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相關刑事罪名: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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