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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譚某系某銀行分理處客戶經理。2011年5月2日譚某參加親戚婚禮之際向其遠房表兄項某攬儲推薦理財產品,因譚某系銀行經理也是自己的親戚,項某夫婦到譚某所在銀行開戶并委托他辦理理財業務。隨后,譚某以辦理理財開通網銀比較方便為由,讓項某在柜臺開通了網銀,并領取了K寶。在教授項某夫婦使用網銀的過程中,譚某獲取了項某的網銀密碼,并以銀行理財需要K寶為由從項某處取得K寶。
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譚某為逃避銀行監管系統的監管,從項某的賬戶內,以轉增值金的名義轉出150余萬元資金。2012年8月,被告人譚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訴。
【評析】
本案中,被告人譚某正是履行其職責向項某推薦理財產品時,致使項某產生了購買的是某銀行的理財產品,只有利益沒有風險、可隨時取用的錯誤認識,并在教授網銀使用方法的過程中竊取了密碼、騙取了K寶,從而得以操作項某的網銀轉移其中的存款歸個人使用。這些行為均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完成。
被告人的行為單純基于親屬間的信任不足以實現。本案中,項某夫婦從開戶、存款,到購買理財產品,其內心認可的行為實施對象均為某銀行,而非被告人譚某。若單純基于親屬間的信任,譚某難以獲取網銀密碼、K寶等,亦難以完成挪用項某賬戶內資金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并非基于親屬間的信任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而是利用職務上承辦該項事務的職權。
個人金融產品的營銷與服務屬于被告人職權范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和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被告人譚某擔任某銀行日照某分理處客戶經理,其職責在于有針對性地向客戶營銷和推薦其銀行的個人金融產品和服務,與客戶達成交易,協助客戶完成操作以及提供產品售后服務等,因此個人金融產品的營銷與服務屬于其職權范圍。綜上,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系利用職務之便。
相關刑事罪名: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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