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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接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擔任經理職務,系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身份應該要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案情】
上訴人冷某于2001年至2003年間接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擔任經理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個體建筑戶談某異地安置的土地以及為某廚具制造有限公司承租農資倉庫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萬元。
【評析】
根據為《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某供銷合作總社的性質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某供銷合作總社為機關法人;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證實某供銷合作總社系市政府下屬的事業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市農業生產資料總公司性質為集體企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證實:供銷聯社的性質系機關事業編制,另負有管理運行社有資產,對直屬企業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能,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能。根據以上材料不難判斷,某供銷合作總社是市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為國有單位。
上訴人冷某的職務來源問題。上訴人冷某于2001年2月被某供銷合作總社聘任為某農資總公司經理,有某供銷社合作總社提供的文件、企業職工調整起點工資標準審批表、聘用干部履歷表等證據證實。即上訴人冷某的職務來源于某供銷合作總社這個國有單位的任命。
按照《公司法》實行社企分開,供銷社作為出資者按投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冷某作為該企業負責人職責是安排職工生活、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做好公司破產的前期準備工作,該工作范圍即屬該規定中的公務范疇。
因此,上訴人冷某接受國有單位某供銷合作總社委派到非國有單位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擔任經理職務,系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身份應當要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上訴人冷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18萬元,構成受賄罪。
【審判】
法院認為:上訴人冷某主體身份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8萬元,構成受賄罪。
相關刑事罪名: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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