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提示: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規定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為他人 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案情】
張某系醫院事業單位編制人員,2005年與醫院簽訂聘用合同,聘任的是專業技術崗,從事醫療工作,醫院任命其為內科主任,負責本科室醫療、護理、人事等行政工作,在任職期間,藥品供應商找到張某,要求其使用經銷的藥品,并承諾給付其藥品回扣。八年來,張某多次收受多名藥品供應商回扣共計120萬元。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應屬非國家工作人員,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張某是否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張某工作的醫院是事業單位,張某是事業編制人員,該醫院任命張某為科室主任,負有對本科室的醫療和藥品請購、使用、管理職責,因此,張某負有公共管理職權;雖然醫院聘請張某是專業技術崗,從事醫療工作,但張某同時又是醫院認命的科室主任,負有管理職能,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在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規定,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為他人 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張某作為科室主任,受藥品供應商委托,在藥品請購過程中,為其提供方便,收受回扣,應以受賄罪處罰。
張某的行為應定受賄罪,理由是張某是科室主任,負有對本科室的醫療和藥品請購、使用、管理職責,被告人利用其對本科室藥品請購權的便利來為藥品供應商謀取利益,藥品供應商根據醫院對該藥品的采購量給張某回扣,故張某的主體身份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認定,其收受回扣的行為應構成受賄罪。
相關刑事罪名:受賄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xiaohudongdong.cn)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頁標題#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zhiwu/353.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