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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尤其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婦女兒童,我國有專門的法律條文來保護他們,然而,總有許多投機取巧的人試圖鉆法律的空子,利用一些還不很完善的法律機制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經營多個酒吧的關某就利用職業便利培養男性作為“公關先生”,以賣淫謀取不法利益。
1月至8月,在上海開有多家酒吧的關某,為謀取利益,先后與多人預謀,采取張貼廣告、登報等多種方式,公然招聘男性青年做“公關先生”,并制定了《公關人員管理制度》。招聘到合適的男青年后,關某便將這些青年交給專門的人負責培訓管理,經過培訓后的男青年便在其經營的酒店內,被關某介紹給店內的男性顧客。
這些男性顧客隨后將將“公關先生”帶至南京市的一些大酒店等處從事同性賣淫活動,關某從中收取“管理費”。后關某的行為被舉報,公安機關在酒店內將關某逮捕歸案。檢察機關以賣淫罪將關某起訴,關某辯護人提出,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未作明文規定,而根據有關辭典的解釋,賣淫是指“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因此,組織男性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不屬于組織“賣淫”,關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法院認為,隨著社會的變遷,對男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女性或男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賣淫,因此以組織他人賣淫罪將關某判刑。
滬律網提示:組織他人賣淫罪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認定組織賣淫罪的關鍵在于如何解釋刑法第358條所稱的“組織他人賣淫”的含義。“他人”的含義不限于女性,男性也在其可能具有的含義范圍之內。因此關某組織男性賣淫,也應以組織他人賣淫罪判處。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hot/134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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