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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安全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問題,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今日,湖南省就公開審理了首例食藥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我國刑法將生產、銷售假藥認定為刑事犯罪,根據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刑罰的認定。
今年2月9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等6人涉嫌銷售假藥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間,為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網購進假的陳李濟舒筋健腰丸、曹清華薏辛除濕止痛膠囊兩種假藥;被告人陽某通過互聯網從被告人王某等人處購進陳李濟舒筋健腰丸、曹清華薏辛除濕止痛膠囊兩種假藥,然后通過互聯網發布售賣信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再通過快遞公司采取貨到付款形式收取貨款,快遞公司收取貨款后將貨款結算給兩被告人。被告人劉某、李某從陽某處進貨后,亦采取上述方式自行在互聯網上銷售假藥。被告人謝某系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為陽某保管、郵寄假藥,從中獲利。六被告人銷售假藥的金額從30余萬元至數千元不等。另查明,六被告人所銷售出的假藥,因部分被害人信息無法核實、部分假藥銷售對象為藥店、醫藥公司業務員等因素,導致目前還有部分假藥在社會上流通,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法院判決潘某等六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一年二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滬律網提示:生產假藥并向不特定的公眾銷售,危及公眾利益,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涉及金額較大,系情節嚴重,因此對主要負責人要加重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罪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并且對公眾的生命健康造成影響。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要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刑可至死刑,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兩者都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造成影響,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hot/135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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