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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人體器官的移植成為了現實,但也衍生了人體器官的買賣等犯罪行為,其中腎臟的買賣是最常見的,許多人為了幾萬元錢將自己的腎臟賣掉,而中介出賣一個腎臟往往能牟取暴利,這讓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越來越猖獗。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我國刑法中的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針對人體可以移植的器官,像組織出賣血液就不構成此罪。
今年5月10日,岳塘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薛某、馮某、李某甲、李某乙、黃某、張某、伍某、周某以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提起公訴。這是湖南省首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5月,王東(化名)因飽受尿毒病癥的痛苦而向李某甲提出非法腎移植需求,李某甲答應后即聯系薛某商定手術事宜。薛某繼而聯系供體中介馮某,要求其提供適格的腎臟供體。后由薛某負責安排配型檢查、聯系手術場所、購置手術醫療用品及相關器械,馮某負責提供腎臟供體、聯系手術醫生中介李某乙,李某乙負責組織手術醫生,周某負責提供手術場所、安排護士并照顧術后供體。2017年6月8日20時許,在薛某、供體中介馮某、李某甲、醫生中介李某乙的組織下,手術主刀醫生黃某、麻醉師張某、手術助手伍某及受體王東、腎臟供體鄒文(化名)在湘潭某民營醫院,進行了換腎手術。術后王東支付費用共計人民幣46萬元,腎臟供體鄒文得4萬元,余下款項由薛某某等8人分得。然而王東在被送往長沙某醫院進行術后治療檢查時發現,腎臟移植失敗,后到武漢161醫院對移植腎臟進行摘除。
上海刑事律師提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行為對象是人體器官,要注意只包括了活體器官,而不包括尸體的器官,組織行為既包括經營人體器官買賣活動,也包括以招募、引誘等手段使他人出賣器官的行為,還包括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中介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中既有中介人,又有醫生和其助手等,他們都參與到了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當中,構成共犯。腎臟供體鄒文是出賣自己的人體器官,就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hot/135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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