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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啞人是受社會保護的一大弱勢群體,但是有些聾啞人卻偏偏利用人們的同情心來行使犯罪,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聾啞人犯罪團體。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即使是聾啞人等弱勢群體,構成犯罪的仍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在個案中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其處罰。
近日,煙臺開發區公安分局古現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乘坐公交車時發現錢包被盜,錢包中有現金和多張銀行卡。經過調取現場監控視頻、實地走訪,民警初步鎖定了一男一女兩名盜竊嫌疑人,然而監控中的一個細節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實施盜竊前,兩名嫌疑人打出了奇怪的手勢,好像是在進行交流,難道是聾啞人作案?經過進一步分析研判,確定兩名盜竊嫌疑人均為聾啞人,民警通過追蹤,最終在一輛公交車上將兩名嫌疑人李某(男,35歲,泰安人)、王某(女,36歲,萊陽市人)當場抓獲。由于溝通不便,民警在手語翻譯人員的幫助下,對二人展開了訊問。但在訊問的過程中,兩人各執一詞,都各自咬定是對方指使自己盜竊的,以此想要掩飾自己的犯罪事實。然而在證據面前,兩名嫌疑人最終交待了曾多次“合伙”在公交車上實施扒竊的犯罪事實。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罪已被警方依法進行刑事處罰。
滬律網提示:聾啞人作為一類生理上存在一定缺陷的主體,刑法出于保護其特殊利益的考慮,因此對又聾又啞的人以及盲人犯罪后的處罰,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別注意的是該條規定的主體一定是又聾又啞的人,而不能是只聾或者只啞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刑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用的是“可以”一詞,而不是“應當”一詞,因此法院在最終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可以完全按照法定刑來處罰。同時本案的嫌疑人是在公交車上實施扒竊,構成盜竊罪,以涉案的財物數額作為量刑依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hot/137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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