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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姚某殺夫案,當庭以故意殺人罪從輕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決已于近日生效。
這是全國首例采納反家暴專家證人的意見,并適用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20條規定作出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結婚十余年來一直遭受被害人的毆打,被害人有外遇后對被告人的毆打變本加厲。2014年8月16日中午,被害人再次毆打被告人,并于當晚提出離婚并逼迫被告人承擔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被告人在絕望無助、心生怨恨的情況下,趁被害人熟睡,先后持家中的鋼管敲打和菜刀砍被害人的頭部和頸部,致其當場死亡。
應辯護方申請,法庭邀請了有專門知識的人作為專家證人到庭接受了控辯審三方的詢問。專家證人、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敏提供了如下專業意見:家庭暴力通常表現為針對身體的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為控制,即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為了達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即使施暴者逼迫受害者離婚,也是為了控制受害者,讓受害者服從自己。受害婦女因不堪忍受長期的家庭暴力,往往會自殺或殺害施暴者。為了避免遭受更加嚴重的侵害,受害婦女會在施暴者已經暫時喪失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采取極端的手段置施暴者于死地。受害婦女的加害行為一般只針對施暴者,在施暴者消失后,對其他人不會再有危害性。
合議庭結合反家庭暴力專家證人的意見認為,被告人屬于受虐婦女,因不堪忍受長期的家庭暴力而殺害被害人,其采取上述手段殺害被害人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會對其施以更加嚴重的暴力報復,因此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年3月發布并實施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此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父母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考慮到其尚有四個子女需要撫養,因此對被告人給予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
宣判后,辯方沒有上訴,控方沒有抗訴,被害人家屬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判決已經生效。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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