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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上午,演員張默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庭上,張默表示不上訴。
10時30分,此案準時開庭。身著紅色上衣、灰白色長褲的張默走入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張默在其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的住處內兩次容留吳某某、周某、許某某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張默在北京市海淀區田村海瀾東苑某房間內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獲,經現場詢問,被告人張默供認了在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的住處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法庭上,被告人張默及其辯護人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予以認可,辯護人為其做了罪輕辯護。
此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兩次,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張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查獲后,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法院在量刑時酌予考量。綜合考慮上述犯罪事實、量刑情節,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張默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此案宣判后,有不少網友抱有疑問,包括:張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警方抓獲歸案,為何羈押將近6個月后才得以開庭?張默2006年曾因吸毒被處拘留,是否屬于累犯?張默是被警方抓獲的,也算自首嗎?對此,記者采訪到此案審判員楊曉明。楊曉明解釋說,此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海淀區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檢察院移送此案,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開庭,各個階段均嚴格遵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規定。
對于其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楊曉明稱,構成累犯的前罪必須是犯罪行為。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因此被告人張默不構成累犯。不過,這種違法行為屬于劣跡,法院在量刑時一般會予以考慮。
對于張默被警方抓獲是否屬自首,楊曉明表示,依據刑法關于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張默是因自己在其朋友吳某某家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被查獲,在對其審查過程中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其之前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自首。
相關刑事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關刑事知識:#p#分頁標題#e#累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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