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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金融審判一直是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的“重頭戲”,而銀行卡類案件則是金融案件的“龍頭”,收案量連續六年占金融案件總數的70%以上。其中,信用卡透支糾紛占銀行卡案件90%以上。面對頻發的銀行卡糾紛案件,越秀區法院對受理的銀行卡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這類案件呈現涉案銀行多、持卡人地址多、執行難等新特點,同時提出了加強審查、提升技術、加大宣傳、多元解決等建議。
透支30萬買豪車,信用被“捆綁”
2012年9月18日,小李與銀行簽訂《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小李向汽車銷售商購買雷克薩斯ES250豪華版轎車一輛,總價44.9萬元。小李自行支付首付款14.9萬元,剩余購車款通過其在銀行申辦的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額為30萬元,還款以按月、分期、等額方式償還,分期還款共分36期,首期償還的金額為9285元,以后每期償還9273元,每期的透支款項應從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償還;另簽訂《抵押合同》,將上述汽車抵押給銀行作為擔保。車款交到一半,小李因收入銳減未能按期還款,銀行遂將逾期未還款的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貸款本金及手續費16.8萬余元、利息及罰息23969.44元、滯納金6267.02元等。
【法官說法】本案中,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就享有按時收回貸款本金及手續費收益的權利。現小李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小李應當償還本金、手續費,以及利息、罰息、滯納金等費用。且小李自愿將其名下的車輛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成立,抵押權依法生效。銀行還有權從依法處分該車輛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法官提醒】因為銀行開發了許多新信用卡產品業務,所以近年出現了車貸、房貸捆綁信用卡透支的新類型案件。但由于銀行未能對信用卡內的欠款性質作出準確劃分,導致抵押擔保范圍不明,增加案件審理難度。此外,當持卡人逾期償還貸款時,銀行以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的利息、滯納金標準收取款項,遠遠高于一般商業貸款的利息收取標準,增加持卡人還款負擔,容易引發持卡人不滿,進而拒絕還款。因此,法官建議銀行在開展通過信用卡平臺還款的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到貸款與一般信用卡業務的區別;同時,銀行在審核持卡人信用卡貸款申請時,應向持卡人充分告知逾期還款的不利后果。
設密碼卡被盜刷,視情劃分責任
老張向某銀行申領借記卡一張,并辦理了自助銀行及短消息服務,自助銀行每日限額為5萬元。老張為該借記卡設置密碼,憑密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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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日23時37分,老張的上述借記卡出現在福建省某支行轉賬11.5萬元、產生手續費110元的交易記錄。卡在自己手中,但卡上的錢卻在異地被取,他意識到自己的卡可能被盜刷了,于是老張于次日0時6分在廣州某支行立即支取了100元現金,證明卡在自己手中,但當日0時8分上述借記卡又在福建省某支行支取了900元,產生手續費9元。老張馬上辦理了涉案銀行卡的凍結手續,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后,老張起訴到法院。
【法官說法】法院根據證據材料及視頻監控錄像,認為該卡是被克隆后遭盜刷。其中8月2日23時37分被盜刷的11.5萬元中的5萬元及8月3日0時8分被盜刷的900元,是該借記卡每日刷卡限額內損失,故銀行應承擔70%的責任,而老張對密碼保管不善導致被盜刷,也應承擔30%的責任。而對于超出每日刷卡限額的6.5萬元被盜刷款,銀行沒有證據證明是老張的違約行為或過錯造成,也未能就超出每日限額作出合理解釋,故銀行應對該部分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提醒】對于這類案件,由于持卡人的損失明顯系由于商業銀行的過錯所致,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承擔持卡人的全部損失。實踐中,大部分案件沒有直接證據反映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泄露過程,法院大多根據案發時間、地點與持卡人掛失銀行卡的時間、地點的間隔、地理位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克隆卡作案的可能性,然后作出處理。當法院認定持卡人損失系由于偽銀行卡所導致,原則上會根據過錯分擔的原則進行處理。
無密碼卡被盜刷,銀行多負全責
經小柯申請,銀行向其發放了VISA白金信用卡一張,小柯覺得白金卡安全度高,就沒有設定密碼。2013年5月13日12時30分許,在位于廣州市天河區某酒店大堂里的銀行ATM自動柜員機處,小柯取款1000元。同日13時20分許,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某衛浴經營部,小柯的上述信用卡賬戶前后被消費4次,共計6萬元。小柯發現該賬戶被消費后,當即于同日13時38分致電銀行客服電話辦理止付和掛失。隨后,小柯于同日16時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報警。為防止信用卡透支產生相關費用,小柯于同年5月21日前將5.9萬元存入上述信用卡賬戶。
【法官說法】本案系不設密碼的信用卡消費,信用卡消費方式不同于儲蓄卡,商戶除需對卡片的真偽進行核實外,還應對持卡人身份進行核對。結合被消費行為地與小柯所處廣州市之間距離、被消費時間與其報警時間差等事實分析,小柯的信用卡出現在刷卡地點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消費行為系他人持偽卡進行的交易,且簽購單上的簽名與持卡人姓名明顯不符。同時,商戶的行為系代理銀行的行為,相應后果應由銀行承擔,故銀行應向小柯賠償相應的消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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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不設置密碼的銀行卡在刷卡消費時無需輸入密碼,故此類案件不存在持卡人泄露密碼的問題,若銀行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在用卡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銀行則需對持卡人的資金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但是,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并非絕對,倘若持卡人存在保管銀行卡不善或不規范用卡,而導致銀行卡信息發生泄漏的,持卡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司法觀察
四招應對“多”“少”“難”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近來受理的銀行卡案件進行梳理,發現案件主要呈現“多”、“少”、“難”三個特點:
“多”——首先體現為涉案銀行多。各大銀行競爭激烈,發卡量增長迅猛,涉案銀行幾乎囊括了各大商業銀行,這也是法院收案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是持卡人的地址多,銀行對信用卡開卡審查較其他金融產品更為慎重,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證住址、單位地址、聯系地址、聯系人地址等4個以上的地址;三是費用名目多,在一件銀行卡案件中,會同時出現年費、逾期利息、復利、滯納金、超限費、手續費等費用,多于其他金融案件。
“少”——首先表現在訴訟標的額少,多數銀行卡案件涉案金額從幾百到幾萬元不等,與其他金融案件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相比,涉案金額不大;其次是當事人人數少,銀行卡案件的法律關系往往較為單一、清晰,原、被告各一名,這與其他金融案件呈復合法律關系,一方當事人有幾人,甚至十幾人,有較大區別;三是調解少、上訴少,這類案件調解比率明顯偏低,裁判后,持卡人較少提出上訴。
“難”——首先反映在送達難,持卡人在銀行留存4個以上地址,且不少還是異地的,法院對這些地址全部要進行有效送達,在人手不足、費用缺少、案量較大等情況下,除本地外,其余僅能采用郵寄送達,因送達的成功率不高,公告送達比例約占銀行卡案件70%以上,導致案件審理周期較長;其次是執行難,由于銀行間相互競爭激烈,對持卡人的資產情況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在進入執行程序后,銀行無法向法院提供持卡人資產情況,且缺席審理較多,難以找到持卡人,故這類案件執行成功率較低。
針對銀行卡案件頻發的情況,越秀區法院法官建議:
第一,銀行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嚴格信用卡申領的審核程序,特別要加強對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核實,明確持卡人的經常居住地及現居住地,減少法院查找持卡人下落的時間,以便及早進入審判階段,及時審結案件。
第二,銀行應加快銀行卡的更新換代,推廣和普及IC芯片卡的使用,同步推進終端交易系統的升級改造,提高銀行卡的防偽功能。銀行加強自助銀行系統和特約商戶的監管巡查和終端交易機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對不按業務規范操作,屢次發生銀行卡信息泄露或盜刷事件的特約商戶,取消其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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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銀行應加大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傳力度,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識和技巧,對無密碼銀行卡的安全使用做好風險提示工作,引導持卡人設置密碼。
第四,銀行應改進偽卡交易造成儲戶資金損失的賠償處理措施,對于能夠自行判斷屬于偽卡交易的案件,主動與儲戶溝通、協商,及時作出合理的賠償,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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