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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小虎因犯貪污、受賄、行賄、職務侵占等四罪,日前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級法院一審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15萬元。同案被告人余斌、姚發征、趙林因所犯各罪亦同時被判刑。
黃小虎等4人涉嫌犯罪一案由安徽省檢察院指定該省淮南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黃小虎在任蚌埠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滁州卷煙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960余萬元;在任滁州卷煙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多人錢款共計205萬余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黃小虎送給蚌埠市原副市長劉亞450萬元(另案處理),并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送給山東新汶礦業集團原董事長郎某1133.9萬港幣(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黃小虎還伙同余斌、姚發征、趙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蚌埠市新大進出口公司546萬余元。此外,余斌伙同他人隱匿、故意銷毀安徽漢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檢察機關認為,黃小虎涉嫌四罪的犯罪總金額達3162萬余元,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余斌、姚發征、趙林的刑事責任;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余斌的刑事責任。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黃小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余斌、姚發征、趙林系從犯;黃小虎、余斌為一人犯數罪。
一審法院對于上述指控全部予以采納,并結合坦白、自首、重大立功等情節,依法以貪污罪判處黃小虎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215萬元。此外,一審法院還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職務侵占罪,判處余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姚發征、趙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相關刑事罪名: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相關刑事知識:主犯、從犯、共同犯罪、數罪并罰#p#分頁標題#e#、有期徒刑、緩刑、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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