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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銷售假“香奈兒”“LV”等品牌包 兩80后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被判刑
一80后大學生畢業后經營實體店生意,因效益不好繼而轉為在淘寶網上開網店,經營初期銷售量少,為獲得利潤,便從外地另一男子的實體店中大量購進假冒“香奈兒”等知名商標品牌女包,通過網店聯系客戶,再通過快遞銷售全國。目前,2名男子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法院判刑。
80后大學生張某畢業后在菏澤某商業街經營一家實體店,主要銷售服裝、箱包等商品,“開店伊始,銷路沒有打開,顧客很少,而每月的房租等費用很高,入不敷出。”張某說,2013年8月份,他關掉實體店,以其對象的名義在淘寶網上注冊了一家網店,以銷售女包為主,但是因銷售量少,一直不賺錢,為了獲取客觀利潤,張某盯上了假冒品牌女包。
2013年9月份,張某通過網絡與河北經營箱包實體店的徐某取得聯系,于是,張某從徐某處大量購買假冒“香奈兒”“LV”“普拉達”等知名商標品牌女包。張某先通過支付寶或者銀行賬戶把錢打進徐某賬戶內,然后通過物流將物品發貨到菏澤,張某通過網店聯系客戶,再通過快遞將假冒品牌的女包銷售全國。
張某坦言,其中受客戶歡迎的一款香奈兒女包的進貨價為22元,銷售價為49元,“其實,客戶在購買前便知道這是仿造的,彼此心知肚明。”他說。據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購買的假冒“香奈兒”女包通過網店銷售,銷售額達到30余萬元。
近日,牡丹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張某、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其中被告人張某銷售數額巨大,被告人徐某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綜合張某和徐某的認罪態度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六萬元;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相關刑事罪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相關刑事知識:有期徒刑、緩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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