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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20日發布,德宏州政協原主席楊躍國貪污、受賄一案18日在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楊躍國犯罪數額高達2120.4萬元人民幣。公訴機關云南省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建議,判處被告人楊躍國無期徒刑。
楊躍國,男,漢族,1961年12月生,云南隴川人。其曾任盈江縣委書記、德宏州委常委、瑞麗市委書記、政協德宏州第十一屆委員會主席、黨組書記(正廳級)等職務。2014年1月,楊躍國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隨后因涉嫌貪污受賄2100多萬元人民幣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4年11月,云南省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決定,依法對其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向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躍國利用擔任德宏州委常委、瑞麗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使用公款20萬元人民幣購買翡翠飾品,犯貪污罪。楊躍國利用擔任盈江縣委書記、德宏州常委、瑞麗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項目協調和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28.5萬元人民幣、72萬美元(折合470萬元人民幣)、20萬歐元(折合170萬人民幣)、7萬港幣(折合6萬元人民幣)、20萬新臺幣(折合4.5萬元人民幣)、翡翠飾品16件(價格認定共計257.9萬元人民幣)、金條2400克(交易價格為83.5萬元人民幣),犯受賄罪,犯罪數額高達2120.4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躍國長期、多次受賄,情節惡劣,提出應判處被告人楊躍國無期徒刑的量刑意見。
被告人楊躍國對其使用公款購買翡翠、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其雖使用公款購買翡翠,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遺忘導致沒有歸還公款。楊躍國代理律師亦表示,他不構成貪污罪,他在立案查處前退還行賄人的部分行賄款不應計入其受賄罪的數額,且有自首情節。
由于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相關刑事罪名:貪污罪、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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