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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東故意傷害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宣判:鄭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35歲的鄭東與妻子離婚,時年兩歲的幼女小鄭跟隨父親生活。鄭東平時對女兒日常生活較為關心,但教育方式較為嚴厲。2013年9月上初中后的小鄭,因在校表現(xiàn)不佳被父親數(shù)次打罵。今年3月,初一年級下學期開學那天,小鄭沒有按時到校報到。老師在網(wǎng)吧找到小鄭后遂將情況告知鄭東,并請其協(xié)助學校管理好孩子。鄭東當即向老師承諾,今后每天送女兒上學。3月18日傍晚,小鄭放學遲遲未歸,在家等女兒吃晚飯的鄭東焦急等待到當晚10時許,才見女兒回家。鄭東因此懷疑女兒有早戀及交友不慎等情況,遂以扇耳光、腳踹、用曬衣架的不銹鋼鋼管抽打等方式持續(xù)毆打女兒,致女兒倒地。晚11時許,他見女兒不言不語,遂驚慌地央求鄰居找到樓下開超市的店主,說女兒被他打休克了,請他們幫忙開車送醫(yī)院搶救。鄭東和超市店主將小鄭送到南京市第一醫(yī)院。在醫(yī)生全力搶救期間,鄭東先后給母親、叔叔、女兒的生母打電話,分別告知當晚毆打女兒的實情,請他們來醫(yī)院看望小鄭。小鄭被送進急診室后,醫(yī)護人員竭盡全力搶救一小時左右,因傷勢過重,急診科值班醫(yī)生遺憾地宣布小鄭已死亡。當時,小鄭才13歲。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接到醫(yī)院報警,迅速前往醫(yī)院將鄭東抓獲歸案。經(jīng)法醫(yī)鑒定,小鄭系全身多處機械性損傷致心、肺、脊髓挫傷并發(fā)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鄭東先前因奸淫幼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三次判刑,又因吸毒受到行政處罰,現(xiàn)又故意犯罪,且在本案中犯罪手段惡劣,持續(xù)時間長,后果嚴重,依法可從重處罰。另外,尚無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鄭東主動投案,亦無證據(jù)證實其明知他人報案仍留在原地等候,故亦無自首等酌定減刑情節(jié)。
但是,被告人鄭東的犯罪動機是出于對女兒的關心,望女成才,擔心其交友不慎誤入歧途,且事后能積極搶救女兒,其在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酌情可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連線法官■
必須改變棍棒教育陋習
宣判后,南京中院隨即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該案審判長——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周侃就此案定罪量刑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未成年人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生命體,并非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私有財產(chǎn),其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監(jiān)護人不可任意處分。”周侃指出,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獨立生活能力,需特殊保護和照料。本案被告人鄭東與女兒有較為深厚的感情,平時亦對女兒較為關心,但缺乏科學教育子女的基本常識,性格暴躁,漠視女兒人身權利,女兒行為出現(xiàn)偏差時試圖以打罵等簡單粗暴的方式來管教,釀成悲劇,應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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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侃同時向全社會呼吁重視防范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利的事件,呼吁為人父母者在對未成年人教育時更新教育理念,改變棍棒教育陋習,尊重、維護子女人身權利,學習科學教育知識,形成與子女的良性互動,尋求專業(yè)化幫助,借助社會機構的力量完善子女教育方式。
■庭審直擊■
“我愧為人父,無資格請求寬恕”
父親打死13歲親生女兒!慘案痛人心扉。
2014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東涉嫌故意傷害一案。9時30分,審判長周侃敲響法槌,宣布開庭。在法警押解下,身著藍色上衣的鄭東緩緩步入法庭,呆滯的目光中隱隱透著茫然與哀傷。他低著頭,目不斜視地走向為被告人專設的座椅。
鄭東,曾用名孫衛(wèi)東,男,1968年生,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1986年8月2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3月1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8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8年1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2011年9月3日因吸毒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查明上述情況后,公訴人隨即宣讀起訴書,指控鄭東故意傷害致13歲女兒死亡,認為鄭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鄭東靜靜地聽完指控,抬起頭聲音不大地表示,對指控的事實沒有意見。
因此,庭審很快進入法庭調(diào)查階段。在公訴人、辯護人就案件事實向被告人發(fā)問前,審判長當庭解釋,南京中院于2014年10月29日、11月7日兩次就該案召開庭前會議,應被告人鄭東及其辯護人及本案公訴人的申請,對本案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隱私的證據(jù)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對該部分證據(jù)在庭前會議上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故當日庭審不再重復。
鄭東回答公訴人提問時稱,自從與妻子離婚后,他獨自撫養(yǎng)女兒11年。女兒小鄭平時很乖,從不與大人回嘴。但女兒從小怕他,調(diào)皮時家里人就拿他嚇唬女兒。他平時不打女兒,畢竟是女孩。記得第一次打女兒是因為女兒學習跟不上,想逃學,他被老師喊去談話,從而氣憤地打了女兒。
說到這,鄭東有些哽咽。在公訴人的訊問下,他斷斷續(xù)續(xù)回憶:本次案發(fā)打女兒,是辭職后一心想照顧女兒學習,誰想女兒還上網(wǎng)吧、逃課。案發(fā)當晚,他燒好晚飯等到晚上8點多女兒仍未回家,其著急地騎電動車到學校尋找無果,直到晚上十點左右女兒才回家。他問女兒晚歸原因時受到頂撞,本就非常生氣的他就按捺不住性子對女兒打耳光,拳打腳踹,用陽臺上的不銹鋼曬衣管打頭打腿,一開始想嚇嚇她,后因女兒犟著脾氣頂撞,他就將不銹鋼管朝女兒身上腿上打,逼女兒下跪……后來,他到客廳收拾東西返身發(fā)現(xiàn)女兒頭歪在一邊呼氣,并且吐了,他這才慌手慌腳將女兒抱到床上施救。后來又請鄰居一起幫忙送醫(yī)院,求醫(yī)生救救女兒,當醫(yī)生告訴他“孩子不行了”,他當場就癱倒在地,蘇醒后給叔叔、母親、女兒的生母一一打電話或發(fā)短信,讓他們來醫(yī)院看小孩最后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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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辯護人稱被告人鄭東與被害人系父女,有別于其他故意傷害案件,主觀惡性較小,有自首情節(jié)。法庭結合事實和證據(jù),沒有采納這兩項意見。
法庭辯論過后,鄭東借最后陳述的機會,再度表示了“身為人父卻未盡責任義務”的愧疚,再次向法庭“求死”,聲稱愧為人父,沒有資格請求寬恕,只求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以救贖自己的靈魂、安慰女兒的在天亡靈。
當日,南京中院官方微博全程轉播了庭審實況。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傷害罪、奸淫幼女罪、尋釁滋事罪
相關刑事知識: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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