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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備受外界關注的網絡紅人“邊民”一案畫上句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做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對董如彬6年半刑期判決。
上訴人董如彬及原審被告人侯鵬非法經營、尋釁滋事一案,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一審審理終結,以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侯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宣判后,被告人侯鵬服判,未提出上訴;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閱案卷材料,訊問上訴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上訴人董如彬以營利為目的,先后接受公民黎某某、孫某、孫某某、張某某、錢某的委托,邀約并組織原審被告人侯鵬等人,虛構事實、編造帖文,通過互聯網進行發布,并進行惡意炒作,共計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現金人民幣345000元。其中,上訴人董如彬參與作案4起,涉案金額人民幣345000元;原審被告人侯鵬參與作案3起,涉案金額人民幣25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間,上訴人董如彬為提高個人網絡影響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利用“新浪微博”、“騰訊微博”、“QQ空間”、“天涯社區”等互聯網公共信息平臺,編造、散布大量虛假信息,引發網民圍觀,嚴重混淆視聽,擾亂公共秩序。2013年9月10日,上訴人董如彬被抓獲歸案;2013年9月12日,原審被告人侯鵬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上訴人董如彬、原審被告人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此外,上訴人董如彬編造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
相關刑事知識:數罪并罰#p#分頁標題#e#、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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