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與教育
2024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更加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于2024年5月15日舉辦2024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
活動當天,證監會集中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10號》《關于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深入推進訴源治理的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自律組織、投保機構業務規則等10項與投資者保護密切相關的制度規則以及十大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涉及澤達易盛欺詐發行特別代表人訴訟案、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摩登大道資金占用案等。
一、澤達易盛欺詐發行特別代表人訴訟案
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存在欺詐發行、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強化立體化追責,對公司及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依法支持投資者追究上市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2023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對投資者提起的澤達易盛民事訴訟立案。2023年7月,案件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2023年12月,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以訴中調解方式結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5億元全額賠償。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案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被評為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澤達易盛案充分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優勢,集中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通過公益機構代表、專業力量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同時,對于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二、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
2023年4月,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晶存儲)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是科創板首批因財務造假而強制退市案件,影響巨大。2023年5月,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紫晶存儲事件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第三方中立機構接受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先行賠付工作在三個月內高效完成,累計申報有效賠付金額約10.86億元,占總賠付金額比例98.93%,申報有效賠付人數16,986人,占總賠付人數比例97.22%。申報人數、賠付金額及投資者和解率均為歷次先行賠付工作中最高,各項工作平穩完成并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實現了行政執法和民事賠償的有效結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執法效率。通過快速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前端及時化解相關民事糾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摩登大道資金占用案
摩登大道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發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約2.4億元的情形。2023年11月,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針對摩登大道資金占用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代摩登大道訴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損害公司利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投服中心勝訴,判令控股股東瑞豐集團歸還上市公司占用的資金及利息,三名個人責任人對控股股東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分別在100%、70%、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對股東代位訴訟與破產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問題以及個人責任形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創新探索,為投保機構在破產程序中提起代位訴訟實現了零的突破,依法維護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本案有力體現了金融司法和金融監管常態化協同機制,以判例的方式切實引導市場主體規范運作,有效糾治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占用亂象。
四、H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示范判決+專業調解”案
北京H上市公司因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受到行政處罰。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對投資者與該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做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公司按測算后的金額賠償投資者相應損失。由于該案涉及投資者數量眾多且大部分投資者調解意愿較強,北京金融法院通過多元糾紛調解方式解決其余近600起平行案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23年2月,應北京金融法院委托,北京證監局協調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行業調解組織推動轄區首例“示范判決+專業調解”落實落地。截至2023年底,累計完成413起案件調解,投資者獲賠金額2,800余萬元。針對證券市場同類案件存在的多方起訴、重復審理的問題,北京證監局協調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并指導轄區行業協會、北京調解工作站,北京金融法院建立“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示范判決+專業調解”機制,為轄區持續開展“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五、對場外股票配資平臺犯罪活動全鏈條打擊處理案
陜西證監局堅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持續深化與公安機關打防非法證券合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案件線索移送、性質認定、專業支持等工作,聯合西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成功偵破一起重大非法經營證券犯罪案件。2022年1月,陜西證監局收到投資者舉報某網絡平臺配資線索后,第一時間啟動協作機制,會同西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對配資平臺運營主體、運營資質、運營模式進行精準“畫像”,多次召開案情溝通會,明確案件偵辦思路,多舉措摸清作案手法、組織架構,查清涉嫌犯罪事實,并及時出具認定意見,成功打掉股票配資平臺制作維護、搭建運營、代理推廣、配資方等5個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6人(1人待起訴),涉及交易金額60億元。
六、蘇大維格利用交易所互動平臺誤導性陳述案
2023年9月14日,蘇州蘇大維格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大維格)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復投資者關于光刻機的提問時,誤導投資者認為其能生產芯片光刻機,導致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江蘇證監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處罰決定,對蘇大維格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該案是證監會系統查處的互動易平臺信息披露違法第一案,對信息披露的內涵和外延作出了突破性的解釋,開創了打擊上市公司利用類似互動易平臺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先例,具有極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該案的查處對市場上司空見慣的利用自愿信息披露平臺進行誤導性陳述的違法行為形成了有力威懾,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三公”秩序,切實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七、*ST中捷重整中轉增股本向中小股東分配案
*ST中捷因違規擔保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在95,140萬元范圍內向廣州農商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計提預計負債后,凈資產為-29,688.22萬元,合并報表貨幣資金余額僅12,171.58萬元。2022年度公司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鑒于*ST中捷凈資產為負以及2022年度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ST中捷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3年5月,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2023年12月25日,法院批準公司重整計劃,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式按照持股比例向所有股東進行分配,其中向控股股東及首任實際控制人分配的股份無償讓渡以清償違規擔保債務,極大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八、當事人主動提起R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案
2023年,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陸續受理了3批次共121名投資者與R上市公司之間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因該上市公司于一審民事判決書作出前變更了注冊地址,有關管轄法院亦相應變更,而示范判決于之后生效。為避免管轄法院變更導致的裁判結果不確定性,降低訴訟成本,雙方當事人基于與中證法律服務中心過往合作經驗,共同選擇向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方案,同意參照示范判決,由R上市公司就投資者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調解金額總計280余萬元。本案是首起由糾紛當事人主動提起申請啟動調解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是傳統意義上的“示范判決+專業調解”機制的延伸,體現了調解這一糾紛多元化解方式越來越被投資者與市場主體各方所接受,調解組織在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化解領域的公信力、權威性在不斷提升。
九、上海維萬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限額制度、超限交易案
上海維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3個產品賬戶、公司實控人及其親屬名下的2個自然人賬戶,未按規定申報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違反交易所交易限額制度,采用高頻交易方式在股指期貨多個品種上超交易限額交易。2024年2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規對該組涉案客戶采取紀律處分措施,包括股指期貨限制開倉十二個月,沒收違規所得893.48萬元等。本案情節嚴重,限制開倉時間較長、沒收違規所得金額較高,切實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相關紀律處分結果第一時間向市場公開,并受到權威媒體轉載,充分發揮典型性案件處置的懲戒警示和規則宣教效果,從交易所自律監管維度向市場彰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有效增強投資者對金融期貨市場的信心和信任。
十、C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示范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案
近年來,深圳證監局指導轄區調解組織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C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示范判決后,結合判決所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等標準,持續開展C上市公司系列案調解工作。一方面,強化行政監管、糾紛調解與法院審理的密切協作配合,明確案件轉接、損失計算、專業指導等方面的具體安排;另一方面,根據當事人意愿組織進行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截至2023年末,累計受理C上市公司調解案件364宗,調解成功328宗并全部完成司法確認,調解成功率達90.1%,幫助投資者挽回損失近3,000萬元。其中首批案件在收案后20個工作日內即成功調解,10個工作日內快速獲得司法確認裁決,取得良好社會效應。該案綜合運用示范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等一攬子糾紛化解機制,有效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保障投資者權利救濟切實落地。
(案例內容來源于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