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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頒布的《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法規,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制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于槍支、砷藥、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及爆炸物。
所謂槍支,是指以火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子彈、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其不僅指整槍,而且也指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具體包括各種軍用槍支、公務用槍與民用槍支,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等;民用狩獵用槍,如有膛線獵槍、散彈槍、火藥槍等;體育射擊運動用槍,如小口徑步槍、手槍、汽步槍、汽手槍等,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其他各種對人身具有較大殺傷力的土搶、砂槍、鋼珠槍、電擊槍、特種防暴槍等。
所謂彈藥,是指能為上述各種槍支使用的子彈、金屬彈丸、催淚彈或其他物質。
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身財產能造成較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包括軍用的地雷、手雷、炸彈、爆破筒以及民用各類炸藥,如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等,雷管、如火雷管、瞬發電雷管等;繼爆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破裝置,如非電導破管,各種非電雷管等;起爆藥,如雷管、雷銀等;巖石、混凝土爆破劑;黑色火藥、煙火劑;等等。
如果行為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不是上述槍支、彈藥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諸如游藝運動汽槍、制作影視戲劇用的道具槍以及煙花爆竹等娛樂性物品,則不宜以本罪論處。#p#分頁標題#e#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所謂非法制造,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組裝、改裝、拼裝、修理等具體方式,無論采取哪一種方式進行制造,也無論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還是出售,只要實施了制造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所謂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私自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買賣,即包括以金錢貨幣作價的各種非法經營的交易行為,亦包括以物換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換行為,以及賒購等行為方式。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屬于買賣行為,即構成本罪。
所謂非法運輸,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批準許可,私自在國境內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的行為。其既可以通過陸運、水運或空運,亦可以是隨身攜帶,其方式的不同不影響行為的性質。
所謂非法郵寄,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私自通過郵局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既可以成批郵寄,亦可以夾在其他郵寄的仿品中郵寄。無論方式如何,只要展于非法,即可構成本罪。
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收藏或存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處,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論地點如何,只要屬于非法,就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進行的有關行為。如果經過有關部門許可,但是由于行為人采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準的,此時盡管形式合法,其實質仍屬非法,一經查獲的,亦應當以本罪的非法論處。
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后,又自己運輸和販賣的,只構成非法制造、運輸、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p#分頁標題#e#
量刑標準
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點標準是:
一、制造軍用、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兩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軍用、非軍用專用子彈500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非軍用專用子彈100發以上;
四、制造各類炸藥10公斤以上或者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各類炸藥20公斤以上;
達到前款各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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