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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p#分頁標題#e#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立案標準
一、刑法規定立案標準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p#分頁標題#e#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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