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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和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中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二)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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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并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p#分頁標題#e#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五)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三)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p#分頁標題#e#
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搜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并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
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p#分頁標題#e#)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量刑標準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分頁標題#e#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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