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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聯合國關于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p#分頁標題#e#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為,則并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后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于后者。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p#分頁標題#e#
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于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于運輸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將罌粟制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制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于制造毒品。#p#分頁標題#e#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運輸、販賣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不是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為已經結案。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p#分頁標題#e#
立案標準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56條和第357條的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根據刑法第347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數量大”是指: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p#分頁標題#e#克以上;嗎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規格的5000支以上;片劑25μγ/片規格的l萬片以上,50μγ/片規格的5000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10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罌粟殼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p#分頁標題#e#)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其二,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百克;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滿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滿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000克以上不滿150000#p#分頁標題#e#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嗎啡20克以上不滿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滿250克(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500支以上不滿2500支,50μγ/支規格的1000支以上不滿5000支;片劑25μγ/片規格的2000片以上不滿1萬片,50μγ/片規格的1000片以上不滿5000#p#分頁標題#e#片);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滿10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滿500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罌粟殼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三,根據刑法第347條第4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p#分頁標題#e#克以上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滿10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四,根據刑法第347條第5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其五,根據刑法第347條第6款之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其六,根據刑法第349條第2款的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謀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
其七,根據刑法第350條第2款的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亦同。#p#分頁標題#e#
其八,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犯本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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