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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構成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 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這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指雇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立案標準#p#分頁標題#e#
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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