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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于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并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隱患并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通常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為,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運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壞行為,從表現看,機體完好無損,但其關鍵機件遭受破壞、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準,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有的破壞行為可能只拆卸一個螺絲釘。一個螺絲釘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于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就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一般而言,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p#分頁標題#e#
1.要看被破壞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所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經過驗收,在交付使用期間,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種正在執行和隨時可能執行運輸任務的交通工具,才能夠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如果破壞正在制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經報廢的,或者雖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但是,如果負責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員,在修理中故意進行破壞,或制造隱患,將受到破壞或尚未修復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說,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車翻、船沉、航空器墜落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例如,在長途公共汽車中途停車休息時,甲把汽車的重要部件剎車泵偷偷拆下,汽車開動后,因不能剎車而造成翻車事故,致多人傷亡,甲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壞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響安全運行的協助性設備,如門窗、玻璃、燈具、臥具、坐椅、衛生設備等,則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情節嚴重的,可以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破壞交通工具只要達到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否定未遂存在的觀點認為,本罪屬于危險犯,以行為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作為法定的既遂標準。而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就具備了這種危險性,已經達到既遂狀態,因而無既遂與未遂之分。肯定未遂存在的觀點認為,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是以行為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危險狀態作為既遂的標志,通常行為實行終了才會產生這種實際危險狀態。如果行為人雖已著手對交通工具進行破壞,但尚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危險狀態,就構成本罪的未遂。比如,行為人剛著手破壞汽車的剎車系統,未容剪斷剎車管即被當場抓獲,而未得逞,就應按破壞交通工具未遂犯處理。后一種意見較為合理。#p#分頁標題#e#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于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l款的規定;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破壞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p#分頁標題#e#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會威脅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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