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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情節惡劣的行為。
構成要件
立案標準
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量刑標準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嚴格血樣提取條件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危險駕駛罪構成 犯罪主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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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處拘役,并處罰金。
相關刑事案例:他人報案內容與犯罪行為不完全一致是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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