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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程序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
3、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后,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并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憑通緝令羈押。原通緝令發布機關應當立即進行核實,依法處理。
7、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范圍內通知撤銷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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