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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實行監視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規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人民檢察院規定: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p#分頁標題#e#
公安機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監視居住的辦理程序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監視居住的期限: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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