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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jù)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xiàn),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條件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③從犯、協(xié)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yè),家屬無人撫養(yǎng),陷于失學,受餒狀態(tài)的;(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yǎng)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關于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規(guī)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我國《刑法》規(guī)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jīng)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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