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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 法[2013]229號
【發布日期】 2013.10.21 【實施日期】 2013.10.2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法規類別】 刑法綜合規定與解釋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刑法第六十四條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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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regulations/jieshi/107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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