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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法工委復字[2002]12號
【發布日期】 2002.07.24 【實施日期】 2002.07.24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答復
【法規類別】 犯罪和刑事責任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法工委復字[2002]12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你單位4月8日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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