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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關于對變造、出售變造普通發票行為的定性問題的意見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刑發[2005]1號
【發布日期】 2005.01.17 【實施日期】 2005.01.1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關于對變造、出售變造普通發票行為的定性問題的意見
(刑發[2005]1號)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經[2004]1507號)來函收悉,經研究,交換意見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見,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包括變造、出售變造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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