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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 2014.04.24
【實施日期】 2014.04.24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解釋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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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regulations/shitifa/83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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