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家屬作為教唆犯,一般表現(xiàn)在誘導、勸說、指使,甚至脅迫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賄或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如:家屬積極鼓勵、唆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賄,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國家工作人員按其家屬教唆的內(nèi)容實施的;或者家屬事先收受了賄賂,然后告知國家工作人員,并慫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單獨是不可能構成受賄罪的。那么,家屬教唆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法律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當如何認定?我國刑法對此沒有明文規(guī)定。
我們認為,家屬應以法律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論處。如果家屬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可以成為主犯。明確沒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實施法律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為這種犯罪的教唆犯,對于審判實踐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1、上海刑事律師網(wǎng)(www.xiaohudongdong.cn)由專業(yè)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chuàng)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zhuǎn)載時保留本段內(nèi)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works/1015.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