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分析認定,需要注意:
①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
②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則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冒充執法人員,逼迫執法對象與之發生性關系等,則以強奸罪論處。
招搖撞騙罪冒充身份方面的認定,需要注意:
①身份冒充,不單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②兩種要素,即一方面行為人假冒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另一方面以假冒身份為手段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兩種要素存在有機聯系,方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兩種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系,則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招搖撞騙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xiaohudongdong.cn)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頁標題#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works/103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