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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①欺詐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有三種情形: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是此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罪的欺詐手段并無限制,可以任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②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既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如騙取待遇、地位、榮譽、財物、婚姻或者玩弄女性等。
③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并無數額較大的規定。招搖撞騙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集中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當行為人騙取財物數額巨大時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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