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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
如何理解暴力手段與強取行為?暴力一詞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含義和不同要求。首先,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暴力。其次,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抵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抵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附帶說明的是,搶劫罪中的脅迫與其他方法都必須達到足以抵制對方反抗的程度。
強行劫取財物,是指違反對方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自己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
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處分)財物;
三是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趁對方沒有注意財物時當場取走其財物;
四是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該財物。
應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對于“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暴力脅迫等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然持續一定時間,也不屬于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并無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另一方面,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絕對。
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當場實施了足以抵制對方反抗的暴力,令對方事后交付財物,也應認定為搶劫罪行為,因為搶劫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既不在于是否當場實施了暴力行為,也不在于當場取得了財物;敲詐勒索也可能實施了輕微暴力,敲詐勒索也可能當場取得財物。在行為人當場實施了暴力的情況下,如果足以抵制對方的反抗,則應認定為搶劫;否則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所以,不能簡單地以當場是否得到財物來區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換言之,搶劫不一定要當場取得財物,只要實施暴力或者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并足以抵制對方反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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