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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民事訴訟的角度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
我國有關法律對此有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符合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第一, 實體要件上首先應當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刑罰處罰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民事賠償的實體還要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外,也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的規定,即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有當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到犯罪分子犯罪侵犯時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 程序要件上要符合《刑事訴訟法》、《刑訴解釋》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p#分頁標題#e#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轄。
可見,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要符合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偵查人員不是犯罪行為的被害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被害人條件,故不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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