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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是人權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以剝奪人的生命為罪過的故意殺人罪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被認為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整個刑法典中,只有此罪是從重刑到輕刑排列的罪名。
考慮到現實中故意殺人案件情形各異,法律規定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1979年刑法實施以來,30余年間,所謂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一直沒有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情節較輕”一般指義憤殺人、防衛過當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幫助自殺、受囑托殺人、大義滅親、生母殺害親生嬰兒等等。
通過這些案件,可以總結出,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的評判標準:
第一是行為人實施的殺人方式不是很惡劣;
第二是行為人具有可寬恕的殺人動機;
第三是從行為人的行為之前和之后的表現來看.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第四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如果其他人處于行為人的境地,選擇其他合法行為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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