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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確立了醉駕入刑的規則。該規則實施以來,因醉駕入刑的人,既有官員,又有明星。交警時常半夜在馬路上進行抽查,一旦發現醉駕,則按照既定的程序規則迅速進行處理,效果明顯。現在飲酒之人,主動請代駕,或者將車輛停放原地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已經習以為常。“醉駕入刑”遏制了大量的“馬路殺手”。可以說,法律執行力度最大、效果最佳的,就是醉駕入刑的規定。雖然人們對酒后駕駛的危險性、打擊“醉駕”行為的社會共識,也是醉駕入刑得到嚴格執行的社會基礎,但“醉駕入刑”規定執行得好,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嚴格執法、“令行禁止”。《刑法修正案(八)》一經通過,公安機關迅速行動,依法行使職權,一旦發現醉駕者,不論醉酒原因如何,一概嚴格依法處理,立即在全社會引起了震動。可見,執法部門嚴格執法,是法律能夠被嚴格遵守的關鍵。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但實踐中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較為普遍存在,法律規則意識的缺失,始終是我們社會的一大通病。從整體上看,我們民眾還沒有形成嚴格守法的理念,執法部門在執法中“見到利益爭著上,得罪人的事爭著讓”,因此不少法律還只是停留在紙面形式,仍是像霍爾姆斯所說只是“書本上的法律”,而不是“行動中的法律”。不能完成這種轉變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從頒布到執行通常會出現“中間梗塞”,即執法者未能真正嚴格執法。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相對完善,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執法不嚴恐怕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另外,嚴格執法也會培養人們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古人說,“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其中就有官吏嚴格執法可以引導人們養成守法的習慣并逐漸在全社會樹立規則意識的含義。我國雖然已頒布了不少保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但交通事故依然頻發。君不見,馬路上車輛隨意變道、擅自停車,行人亂闖紅燈、翻越護欄,電動車和摩托車在人行道上橫沖直撞等,凡此種種,即便是坐在汽車內,也感到心驚肉跳,但這種現象在一些西方國家卻很少見。媒體經常報道德國人半夜即便沒有車輛,見到紅燈依然靜靜等候。如果執法者嚴格執法,就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嚴格執行“醉駕入刑”的法律政策,其本身可以向人們傳播一種健康的飲酒文化,改變人們酗酒的不良習性。嚴格執法的效果還在于,其有助于形成一種不能醉酒駕駛、否則害人害己的道德規范,這對我們實行法治積累了有益的經驗。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應當是一個對法律規則有著普遍遵守、敬畏和信仰的社會。人們應當自愿遵守法律,而不是被迫遵守法律,因為法律是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利益的規則。以交通規則為例,它保護了每一個人的安全,但又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遵從,否則就會形同虛設。中國人的靈活聰明是世人所稱贊的,但如何將這一素質與“規則意識”結合起來,這是我們民族在二十一世紀所面臨的新挑戰。嚴格執法就是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一個很好的方法,即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這就能使人們自覺按照法律規定來行為。如果能夠像執行“醉駕入刑”規定一樣,通過嚴格執法來灌輸人人守法的規則意識,這將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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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嚴厲追究、無法通融。從《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來看,該修正案沒有給公安機關留下過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即一旦醉酒駕駛,就應當入刑,并不考慮案外因素,這也改變了人們長期以來認為法律像“一根橡皮筋”的觀念。盡管有關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以及給司法、行政機關多大的自由裁量權空間,仍然存在爭論,但面對我國現有的執法體制和隊伍素質,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影響法律的適用效果,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以醉駕為例,如果給執法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允許其自由判斷何為醉駕、達到何種程度為醉駕、醉駕產生的原因以及是否造成醉駕的損害后果等來確定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甚至允許公安可以以罰代刑,這必然導致執法效果大打折扣。正是因為“醉駕入刑”規則沒有給公安機關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一旦醉駕,不論何種原因,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此以來,不僅僅產生了很好的執法效果,而且向人們傳達了一個很明確的信號,即一旦醉駕,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逃脫刑事責任。
三是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對醉駕者,不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文體明星、政府官員,均能依據規定一視同仁地處理,且立即處置,這真正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醉駕入刑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給說情者任何機會,也不給執法機關“法外開恩”提供運作空間,這就能保證執法的公正與高效,而這一點正是目前我們社會所普遍缺乏的。真正的法治社會,應當是一個法律平等約束所有人的社會,“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史記·太史公自序》)”,而這正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但在實踐中,一旦違反規則,許多當事人不是甘愿受罰、迅速糾正,而常常是找領導批條、親友說情、熟人疏通,“案子一進門,兩頭都找人”。以至于現在成了沒有批條、說情的案子成為例外的、不正常的,批條和說情的現象反而常態化了。產生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法律適用中不能真正做到一視同仁,不徇私情。但這樣一來又會扭曲規則意識。所以,“規則意識”的確立必須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為前提。執法中,平等對待是對規則意識最有力的教化,這也提高了社會有序運行的整體成本,人們普遍樹立規則意識,有利于增進社會整體福利。同樣,在機動車駕駛活動中,如果大家都嚴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不僅可以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幾率,而且有利于保持交通秩序的暢通。
四是落到實處、常抓不懈。自“醉駕入刑”規則頒布后,公安機關雷厲風行,一抓到底,無論是白天執法檢查,還是夜間設崗抽查,始終常抓不懈,這就提高了執法的威懾力度。此種執法力度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從而產生了良好的執法效果,這說明只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自然會產生預期的效果。在執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雷聲大、雨點小,或者因人、因事的選擇執法,上面督促就抓一抓,上面不問就放下,不能真正將嚴格執法落到實處,這就容易導致法律被虛置。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問題,大多與這種行政不作為、選擇執法等具有密切關系。當然,“醉駕入刑”能夠做到常抓不懈,也與社會輿論監督具有密切關聯。公眾普遍意識到醉駕害人害己,危害生命,對醉駕行為深惡痛絕,對馬路殺手人人痛恨。公眾的對保護生命健康和公眾安全的共識以及監督也是督促執法機關嚴格執法的重要原因。#p#分頁標題#e#
“奉法者強,則國強”。“醉駕入刑”的經驗告訴我們,既然“醉駕入刑”的法律政策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這說明整個法律規范同樣都可以有效執行。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能不能像執行“醉駕入刑”那樣去執行所有的法律。如果我們所以的法律都能夠像醉駕入刑一樣得到嚴格執行,那我們離建成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為期不遠了。
注釋:
本文原載于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北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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